“四板”新政夯实资本市场“塔基”
1月下旬,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市场定位、监管体制、运营机构、合格投资者管理、信息系统及支持措施等在内的各项制度安排。
这一纲领性文件的出台,对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建设有何意义与影响?为此,记者2月13日对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董事长赵继增进行了专访。
记者:《通知》的出台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
赵继增:首先,《通知》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形式高规格地通过,确立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权威性;其次,《通知》关于“一省一市场”的规定,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在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唯一性。最后,《通知》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精确定位,即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也就是说,国务院已经正式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纳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顶层设计,旨在通过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夯实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塔基”。
同时,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就要体现出区域性。因为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是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从服务对象和监管便利的角度考虑,其业务和服务就应该局限于省级区划范围内。所以《通知》明确要求今后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转让等服务。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还要求省级人民政府限期进行清理,妥善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
鉴于上述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自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而证监会的职责是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同时,还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
记者:《通知》的出台确定了哪些市场规范?
赵继增:从规范的角度来看,《通知》首先是对服务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仅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同时,《通知》还对证券发行方式、证券持有人数量、证券登记过户提出了基本要求,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时,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
上述新规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私募定位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转让需求是相符的,不仅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炒作,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行为,还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集中精力开展股权融资和转让业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降低杠杆率提供支持。
其次是划定了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通知》强调,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
作为私募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确实有必要设定一定的门槛,以确保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参与。《通知》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有利于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产品发行和销售行为,防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
记者:《通知》的出台对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何影响?
赵继增:对股权交易中心的影响肯定是积极和正面的。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唯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金融豫军”的重要分支,其设立程序和运营规范符合《通知》的基本要求。作为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企业到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其市场形象和社会信誉将得到显著提升,融资渠道和融资机会也会更多,有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将会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培育和孵化,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河南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扎实的上市挂牌后备梯队。这不仅是政府和社会赋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责任与使命,也为其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今后,股权交易中心将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门槛相对较低、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为我省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资本市场服务,推动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流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在此,也希望各级地方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相关要求,积极出台各类扶持政策,多管齐下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为本地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更顺畅的直接融资渠道,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区域经济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