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力挺创业投资 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发挥功能畅通退出渠道

       9月2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着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发展格局,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与之前的创业支持政策相比,此次包含10大项22小项的"创投新政"有多项政策突破。在拓宽资金准入、税收优惠、上市支持,以及退出通道等投资人最关心的领域,安排了更加具体的支持措施。

       可以说,国家对创业投资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增高,此次《意见》的下发可谓是对创业投资的发展进行了全方位的顶层设计,将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的发展环境。

       明确定义"天使投资"

       本次《意见》给出了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定义。根据《意见》内容,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

       天使投资成为"创业投资"下的一个分支,通过对外募集资金用于初创企业投资的"机构天使"将不再归属于天使投资的范畴。

       《意见》针对天使投资提出了一些支持举措,包括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等。不过,据参与过政策研讨的专家透露,目前仍不清楚个人天使投资者的资格应如何认定,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地上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互联网股权平台一直缺少明确政策。《意见》对此也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证监会负责"退出通道"

       此次"创投新政"专门就拓宽退出通道做出了规定,且指定由证监会牵头负责。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

       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创始及管理合伙人王泽翼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规范化和市场化是金融市场能正常有效运转的基本要求,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退出,一方面是解决目前股权投资退出难的问题,一方面也是整合社会资源,提高配置效率的需求。

       “目前IPO仍然需要较长的排队等待时间,建立多渠道的退出方式有利于鼓励创投机构加大投资。对于并购重组方式退出的创投机构,后续可能会实行税收优惠、审批缩短等方面的细则。”王泽翼说。

       而值得注意的是,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石,充分发挥其功能,对于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很有必要。

       区域性股权市场屡次被高层提及,足见其地位和重要性。

       此外,这也是国务院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完善新三板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

       今年以来新三板交易日渐清淡,导致市场估值重心不断下移、定价功能弱化,不少企业融资受阻,财务投资人信心严重受挫。若要想让企业能够畅通融资,又要投资者能够畅通的退出,交易功能担负着非比寻常的职能。

       若三板交易功能充分发挥,则可以强化市场定价,促进企业更高效便捷的融资;此外,交易功能完善,能够让投资者看到最基本的投资退出方式,那就是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

       对此,一方面,国务院首次发文要完善新三板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股转系统于近期宣布了私募做市机构的筛选准则,年内将推出首批私募做市机构;再者,分层之后的差异化制度中,创新层很可能会推出做市企业的大宗交易制度。虽然这些制度相较于竞价交易、公募入市及降低门槛而言,较为温和,但是对于市场改善流动性依然具有一定的帮助。

       投资期限"反向挂钩"

       《意见》提出,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安排,证监会将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制度研究。

       为了鼓励资金支持尽量前移,将投资期限与上市后解禁期反向挂钩,这一创新制度安排值得关注。根据《意见》,做出这一设计的考虑主要是为了鼓励长期投资,要研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高特佳业务合伙人薛建平表示,这个政策有一定的进步,但是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力度还不够。投资人本就承担了投资风险,交易场所或监管机构不应该限制投资的流动性,增加投资人的流动性风险和成本。

       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创始及管理合伙人王泽翼表示,建立创投机构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是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即上市前投资时间长,上市后解禁期越短。

       王泽翼表示:“反向挂钩制度能使投资机构及个人的投资策略更倾向基于理性的价值投资,而非基于投机思维的短期套利。这样的引导方式更符合‘创投’的投资特点,也更能体现创投机构对于所投企业的综合增值服务能力。”

       创投"国家队"进一步壮大

       在《意见》中对政府、国企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有诸多表述,"国家队"成为创投的重要玩家。

       在资金端,《意见》一方面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已设立基金未覆盖且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领域,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另一方面支持国有企业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并且国务院要求要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

       《意见》全文中共四次提到“母基金”:

       在“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举措中,《意见》强调“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在“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 举措中,《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举措中,《意见》强调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

       在“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举措中,《意见》提出“鼓励国有企业集众智,开拓广阔市场空间,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盛世投资总裁张洋表示:这是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倡发展母基金。母基金作为大体量资金投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最佳工具,一直游离在主流机构的视线之外。但作为一种配置工具,它能解决单一创业投资项目体量小、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克服非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地域风险、阶段风险和创业投资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风险。53号文不但鼓励各类资金投资母基金,更进一步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母基金这种投资工具的双重放大作用,将在未来中国创业投资行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项目端,《意见》提出要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

       拓宽资金来源 发展合格投资者

       《意见》指出,将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并将继续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了对长期资金的支持。

       一方面,要求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另一方面,要求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

       此外,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

       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意见》税收支持方面给出一个"礼包",指出将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意见》提出了"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盛世投资总裁张洋认为,这将有力解决诸如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及抵扣政策不清、个人投资公司制基金双重纳税以及契约型相关基金税收适用性的问题。期待伴随行业的发展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创业投资的从业人士不再将宝贵的精力投入到区分法律主体的税收套利或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比对中。

       在商事环境方面,《意见》明令禁止各地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相反,要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

       在法律环境方面,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并且要研究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与创投相关的立法工作。

       严禁"助推泡沫"的伪创投

       国务院支持创业投资,但不支持"助推泡沫"的伪创投。"创投新政"也有明确的四大原则,即坚持服务实体、坚持专业运作、坚持信用为本、坚持社会责任。

       "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意见》提出,要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新动能成长过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持续性,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

       《意见》明确,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将建立清查清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