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明确区域股权市场功能定位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与功能首次作了国家层面的厘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通知》从八个方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了规定:

       一是市场定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是监管体制。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负责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含)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

       四是监管底线。划出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行为底线,对发行证券的范围和方式、交易方式和时间间隔、持有人数量等作出了规定。

       五是合格投资者。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

       六是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运营机构及有关机构应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七是区域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省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限期清理,妥善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

       八是支持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按照《通知》要求,证监会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出台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根据《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按程序发布实施;二是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三是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